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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主营业务 > 放射卫生检测评价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为什么要做控制效果评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评价意义:
完成项目验收-放射防护控制效果完成后建设项目获得卫生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验证放射性危害种类及强度(浓度)、核查放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检测验证项目建成后工作场所中的辐射剂量水平,核实放射防护设施、措施是否有效、合理,能否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辐射强度及危害,切实保障工作人员与公众的健康、安全。
源头控制职业病-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最优化,避免发生放射性事故或职业病。
深圳天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备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资质认可,可为医疗机构提供此项服务。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设备防护预评价资质

服务范围:
可承担计算机断层X射线摄影装置(CT)、DR、医用普通X射线诊断设备、乳腺X射线摄影、CR、牙科X射线机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业务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检测(勘察)→报告编写→质量审核→专家评审→报告修改→ 报告签发。

报告时间:
根据项目规模,客户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检测(采样)结束之后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评价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加急处理,进一步缩短编制报告时间。

客户应提供的资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
3、建设单位概况(电子版及纸质版);
4、设备清单;
5、机房的放射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电子版或纸质版);
6、项目图纸:总体平面图、平面布置图;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复印件和审核备案书复印件;
8、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放射工作人员资料;
9、防护管理相关资料;
10、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客户情况而定。

业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评价依据:
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
3、《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1-2006);
5、《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76-2011);
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GBZ179-2006);
7、《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7589-2011);
8、《乳腺X射影质量控制检测规范》(18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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