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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陕西省安监局联合多部门发布关于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齐抓共管联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11-24  作者:admin  浏览:1937 [ 返回 ]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了切实加强陕西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推动负有职业病防治职责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新机制,全面推动“富裕陕西、和谐陕西、美丽陕西、健康陕西”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齐抓共管联动的依据目的

 

(一)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7号)。

 

(二)推进目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在当前职业病防治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规行为力度持续加大的情况下,职业病危害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职业病危害行为尚难有效遏制,监管执法刚性不足、执法手段较软、强制性偏弱、威慑性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因此,亟待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门齐抓共管的良性互动,增强监管执法合力,及时有效解决突出问题,依法维护人民群众职业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一)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贯彻上级关于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指示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并督促落实;研究讨论有关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工作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建议;通报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以及有关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和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情况;商定年度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研究协调职业病防治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议意见。

 

(二)召开部门联络员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关于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拟提交部门负责人会议审议事项;研究协调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事项;研究拟订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联合督查、调研方案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建议意见草案;督促落实部门负责人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调查了解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通报。

 

三、各司其职,增强齐抓共管联动合力

 

(一)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推进职业卫生培训等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等工作,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切实做好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和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工会组织要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监督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标准,及时治理整改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受理处置举报事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人救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实施、职业病人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涉及职业病人社会保障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工会组织负责职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方面的举报受理处置工作。

 

四、多措并举,为齐抓共管联动提供保障

 

(一)开展职业病防治联合行动。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联合开展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革新工艺技术、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防辐射设施技术改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通报职业病防治信息。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及时通报日常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实现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和日常监管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确定职业病危害监测重点,开展对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职业性肿瘤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和预警,完善职业病例报告制度。

 

(四)开展职业病危害重大事件联合督查。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领导批示、媒体报道、社会关注的职业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调查处理、督办工作。重大、典型事件,可由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督办。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总 工 会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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