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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职业安全健康】职业病病人应享的保障和待遇

时间:2016-12-12  作者:admin  浏览:1721 [ 返回 ]

何谓疑似职业病病人?

 

实践中,对有些职业病作出诊断,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在医疗卫生机构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前,患病病人称为疑似职业病病人。

 

通常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1)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表现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的;(2)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3)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职业病病人,其他劳动者出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5)劳动者已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表现,但未达到职业病诊断标准规定的诊断条件,而健康损害还可能继续发展的,如职业病诊断标准中规定的观察对象等。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业病病人待遇方面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相当一部分职业病的治疗需要较长的过程,许多职业病还具有不可逆性,需要积极进行治疗和康复,以尽可能复归社会和适当的工作岗位。职业病病人后续的治疗和康复涉及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补贴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2)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如果继续在原有岗位上从事原工作、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可能会加剧病情,不利于劳动者的健康保护。用人单位对于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应当依法将其调离原岗位,防止其继续遭受危害,同时要予以妥善安置。

 

(3)在经济上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必要的补偿。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是由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具体性质所决定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相比普通岗位而言,患病的风险和概率都比较大,劳动者本人为此承担的精神压力和因自我防护采取措施的成本也较大,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这部分劳动者进行合理补偿。哪些劳动者可以享受岗位津贴可参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制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待遇。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哪些工伤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和修订后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主要内容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征缴工伤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者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经过工伤认定后,有关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是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包括:(1)工伤医疗待遇。(2)停工留薪待遇。职业病病人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正常工作期间标准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3)伤残待遇。职业病病人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被确定为相应的伤残等级后,按照不同的等级享受对应的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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