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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17-03-07  作者:admin  浏览:2773 [ 返回 ]

环境保护部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意见》指出,要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

 

要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在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方面,《意见》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选择采取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环境监测业务的同时,要加强监管,推动相关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通过业务培训、业务比武等方式,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根据环保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同时要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根据《意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

 

《意见》特别强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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