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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1个都不能少

时间:2017-09-20  作者:admin  浏览:2461 [ 返回 ]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工厂在工作场所中或多或少会存在的,工人在长期劳作中,因受这些危害因素的影响会影响健康,形成职业病,因此,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每年要做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也叫定期检测。

一、法律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违反上述规定者,可被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出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实施要点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委托检测的监测点,需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检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的选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1、采样点的选择原则
(1)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
(2)在不影响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尽可能靠近劳动者;空气收集器应精良接近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
(3)在评价工作场所防护设备或措施的防护效果时,应根据设备的情况选定采样点,在工作地点劳动者工作时的呼吸带进行采样。
(4)采样点应设在工作地点的下风向,应远离排气口和可能产生涡流的地点。
2、采样点数目的确定
(1)工作场所按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凡逸散或存在有害物质的工作地点,至少应设置1个采样点。
(2)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多台同类生产设备时,1~3台设置1个采样点;4~10台设置2个采样点;10台以上,至少设置3个采样点。
(3)一个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内,有2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生产设备,逸散同一种有毒物质时,采样点应设置在逸散有害物质浓度大的设备附近的工作地点;逸散不同种有害物质事,应将采样点设置在逸散待测有害物质设备的工作地点,采样点的数目参照上述(2)确定。
(4)劳动者在多个工作地点工作时,在每个工作地点设置1个采样点。
(5)劳动者工作是流动的时,在流动范围内,一般每10m设置1个采样点。
(6)仪表控制室和劳动者休息室,至少设置1个采样点。

三、检测与评价之间的关系
定期检测不仅仅是出一个检测的数据报告,还要由专业职业卫生技术人员针对这些数据反应出来的问题对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进行一个简单的评价,提醒工厂业主应该要注意的职业病防护事项,以起到预防职业病发生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普通的委托检测,定期检测要求不仅有检测,还要有评价,1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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