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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仅仅局限于目录表

时间:2017-10-23  作者:admin  浏览:1955 [ 返回 ]
    昨天我再次推送了我历来的主张“全面识别、全面分析、重点检测”,遇到很多朋友的质疑,今天我再次解释为什么要全面识别。
 
    全面识别实际上是《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第八十五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解释是这样子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有五个开放性条款,“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因素”。《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也有四个开放性条款,比如提到化学物质所致职业病时,“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除100多个职业病诊断标准外,尚有GBZ/T 265-2014《职业病诊断通则》指导这些目录外的职业病的诊断。
 
    从毒理学原理讲,任何化学物质都可以导致健康损害,危害损害程度只取决于剂量的大小作用时间的长短。从职业卫生实践来看,我们对职业病的认识都是逐步发展的,职业病目录原来越长,1957年我国首次发布《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职业病目录只14种;1987年增加到9类99种;2002年增加到10类115种;2013年再次增加到10大类132种。2013年这次修改,不仅仅是数量增加了,而且开放了四个开放条款,这是史无前例的!算是我们对职业病认识的一个飞跃式发展。我们中国大陆目前尚未把常见的肌肉骨骼疾病列入职业病目录,我想随着这个发展趋势,最近大家对肌肉骨骼疾病的进一步认识,在下一个版本肯定会增加上去。
 
    实际上,有好多化学物质引起新的职业病病种,事前并没有获得人们重视。比如1990年代开始的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我经历过很多这样的案例。最初的时候,我们认为这病是药物过敏引起,后来的流行病学调查才确认其罪魁祸首。后来的有机锡中毒,去年的溴甲烷中毒等等。都是新发职业病。
 
    因此,我们在面对形形色色化学物质时,绝对有必要把它们列出来。否则出现职业病病人,大家心里头会十分不安的。
 
 
来源:职业病防治博士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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