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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违法倾倒化工废水者遭赔742余万元

时间:2013-03-27  作者:市场部  浏览:3165 [ 返回 ]

图为案件审理现场

  山东省东营市环保局诉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重大恶意倾倒化工废水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近日宣判,被告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实施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赔偿742.5607万元,用于修复治理污染场地。


这是山东省宣判的第一例由环保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苦候元凶 执法人员连续蹲守半个多月,将恶意倾倒化工废水车辆抓个现行


2011年7月9日,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环保局的信访热线突然变得异常忙碌,竟连续接到了上百起群众举报,均是反映前榆村区域出现难闻的化工气味,严重时会使居民产生强烈的不适感。


“信访电话被打爆”这一问题立即得到垦利县环保局的高度重视,局长刘王民迅速召集相关人员专题研究,集中全局力量,分组分区块对信访集中区域进行24小时无缝隙排查。


此时正值盛夏,气温持续攀升。垦利县环保局副局长边永平告诉记者:“我们顶着压力,组织执法人员对区域内企业进行24小时拉网式排查未见异常。大家白天头顶烈日走访,深夜不顾蚊虫叮咬排查,就是为了尽快找到气味来源,消除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2011年7月12日清晨5点30分,执法人员在一处大约20米处的低洼地发现了气味源,浓烈刺鼻的恶臭使人难以靠近。经测定,低洼地面积大约30万平方米,异味传播距离可达到4公里左右,足以影响到信访人员所反映的区域。经初步判断,异味产生于恶意倾倒在此地的化工废水。


锁定异味来源后,执法人员经过分析认为倾倒者应该还会来到这个区域再次违法倾倒废水,于是执法人员决定24小时连续盯守。


持续高温,刺鼻的气味愈加严重,现场盯守的执法人员呛得直流眼泪、嗓子又痛又痒,但为了保证严密监控,他们始终坚持蹲守在废水周边,轮岗轮班、吃睡不离现场。


垦利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副队长王磊告诉记者,经过两个多星期的蹲守,2011年7月29日晚8时45分,一辆罐车来到此区域倾倒废水。发现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拨打“110”报警。罐车司机发现执法车辆后,妄图驾车逃逸,环保局带队领导当即决定冒险对其拦截。


最终,大型罐车被截获,司机及同伙弃车逃逸。紧接着,“110”民警也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发现,倾倒废水车辆为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重量为30吨,头尾分挂两幅车牌,尾部有两条直径大约15厘米的排口,倾倒废水为粘稠状黑色液体,散发刺鼻化工气味。车上留有当天高速公路收费站往返票据。


根据上述线索,执法人员初步怀疑罐车化工废水由外地运到垦利县境内。倾倒车辆被依法扣留至垦利县交警队事故处理停车场。


■公益诉讼 环保部门对非法倾倒者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污染事故发生后,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居民们多次采用电话举报、信访等方式向当地政府及环保部门投诉,请求尽快解决。


东营市环保局和垦利县环保局、东营环保分局及当地政府部门联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投放双氧水去除异味,使用生石灰对其中的重金属进行沉降,取得了一定效果,恶臭气味有所减轻,但仍未从根本上消除。


为了对受污染场地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治理,垦利县环保局从被污染场地的不同点位对地表水和底泥进行取样,分别送交东营市环境监测站、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送检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验。


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这一场地的地表水、底泥受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重金属等污染物污染较为严重,污染物种类多,部分污染物属于有害有毒物质,六氯苯、砷、汞、锰等污染物浓度不同程度地超过了有关标准限值,对这一场地及周围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存在污染地表更大范围以及污染地下水的风险,另外也会对这一地区土地的日后利用造成影响,应及时整治修复。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9765万元。


最终,东营市环保局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对运输倾倒者依法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等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随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五六月,被告吴某与淄博市某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口头协商,由吴某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为淄博市某化工厂外运其产生的工业废水。协议达成后,吴某遂购买了一辆某品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质量30000kg),雇佣司机负责驾驶,并寻找了垦利县街道办事处境内胜利采油厂集输队南20米处的低洼荒地为倾倒地点。


自2011年6月起,吴某陆续雇佣司机运输倾倒废水。


2011年7月2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吴某雇佣司机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垦利县街道办事处境内胜利采油厂集输队南20米处,将从被告淄博市某化工厂运出的工业废水向水体中排放时,被垦利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吴某与司机弃车而逃。他们的污染行为,导致66亩土地和地表水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8月30日,垦利县公安局以“7·29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立案侦查。


2011年9月30日、2012年3月30日,吴某、杨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直至案发,被告吴某为淄博市某化工厂外运工业废水共计13车,每车约20吨,共计约260吨,全部排放到了涉案现场,淄博市某化工厂共支付给吴某费用6.5万元。受污染场地位于垦利县与东营区的交叉地带,按照行政区划,其中34.1亩属于东营区,31.9亩属于垦利县,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地块为未利用地。


■修复治理 被告依法赔偿742.5607万元,用于被污染场地修复治理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案工业废水的处置,被告吴某在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并且被告淄博市某化工厂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两者共同协商,外运工业废水,并倾倒至涉案场地,其行为违法。


法院最终认为,两被告实施的污染行为,导致多达66亩土地的地表水和底泥受到严重污染,工业废水散发出的气味对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东营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为维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行为应予支持。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被告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实施的污染行为,导致受污染场地造成污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市环保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5607万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被告吴某、淄博市某化工厂对上述赔偿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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