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区域协同发展,保障我市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8〕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转入我市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转入我市。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