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企业作为主体的自行分级,是依据国家卫健委综合监督局起草制订的《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版)》实行,目的是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自主识别和采取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用人单位向监管机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实现监管机构全面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执行情况;是卫生监督机构执行非现场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 职业卫生分类主要有三类: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风险,将纳入监督的用人单位分为甲类(高危单位)、乙类(中危单位)、丙类(低危单位)。 职业卫生分级则分四级: 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指南》,对企业自身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级(0、Ⅰ、Ⅱ、Ⅲ、Ⅳ级),0 级风险级别最低,Ⅳ级风险级别最高。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在现场监督时,核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自查和风险评估结果。 (一)甲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甲类用人单位: 2.存在表2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达到或超过行动水平(≥50%OEL)的; 3.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达到或超过接触水平(≥10%OEL)的; 4.作业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或游离二氧化硅≥10%的生产性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 5.存在下列作业的用人单位:水煤气生产装置、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类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6.近2 年内有新诊断职业病的; 7.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列入重点治理范围的。 (二)乙类。 未列入甲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乙类用人单位: 1. 存在表2 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小于行动水平( <50%OEL)的; 2.存在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浓度小于接触水平(<10%OEL)的; 3.存在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4.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三)丙类。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列入甲类和乙类的用人单位确定 为丙类用人单位。 表 1 列入甲类用人单位的行业(小类)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