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己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超过验收期限,如何进行验收?
问题:项目于2019年8月竣工,调试稳定后采样并于2019年8月27日出检测报告,2019年9月已进行废水、废气、噪声的自主验收,并于9月20日公开验收报告,现在固废也要进行自主验收,但检测报告已过期,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①现只验固废部分是否要重新监测废水、废气、噪声? 废水、废气、噪声部分验收后已生效,现在只需要针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固废部分进行验收。 ②这种情况下,算是超过验收期限吗?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若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至目前已经超过12个月,则超过验收期限。
③若算是超过验收期限,那这个项目该如何进行验收才合法合规?
目前针对超过验收期限的行为没有相应处罚规则,企业此时应尽快办理验收。验收完成前,不能产生需要经过固废环保设施处理的固体废物。
固废验收程序及环保验收完成的时间点?
问题: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根据该规定是否即是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自主固废验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第13条规定: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1)请问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完成并可以开始生产的时间为?a.公示期满;b.公示期满并在平台上填报信息;c.公示期满并在平台上填报信息且已公开(2)能否在公示期内即填报信息?如可以在公示期内填报,是否是以填报时间为完成时点? 答复: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主要是验收的程序规定,除遵循该办法验收外,验收还应当遵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依据所属行业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2.关于验收完成的具体时点,国家无明确规定。根据暂行办法,验收报告完成后,需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天期满后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公示期间不可以缩短。一般认为在平台备案后才算完成验收程序。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固废自主验收后,资料交给环保局之后只存档就行了吗,之后的流程怎样走? 问题: 9月1号之后,固废下放为自主验收,那开完验收会之后,资料交给环保局存档就完成全部手续了吗?有没有验收存档的回执或者备案表之类的,或者平台填报公示之类的? 答复: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信息后,当地环保部门会出具收到资料回执。但备案程序在建设单位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完成备案时才算完成。
二、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提醒企业: 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