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如何布点?
问题: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表头写的是VOCs,但表格里面“污染物项目”是“NMHC”,是否可以理解为这里的VOCs等同于NMHC?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处1米,距离地面1.5米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现场布设监测点时,找到逸散到空气中VOCs最高浓度点位置,按照无组织规范进行布置点位,即“上风向参照点布设1个点,下风向监控点最少布设3个点?还是仅仅只需要在窗口或通风口、开口(孔)外布点,不需要分上下风向?回复: 1、GB37822标准第3.1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示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因此,表A.1以NMHC作为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但并不意味着该VOCs等同于NMHC。 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无需设置上风向参照点,厂内无组织监控点位的设置按第A.2.1执行,但GB37822标准对具体监控点位数量未作规定。
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安装?
安装的数量有没有具体要求?
问题: 1、企业安装的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属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关法律是否适用? 2、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监测环境中TVOC数据长时间不变,(例如八小时以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有没有相关处罚依据?该判定规则是否合理? 3、无组织VOCs在线报警装置是否强制要求企业安装?安装的数量有没有具体要求?回复: 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三十二)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明确提出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河北省属于重点区域。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规定》,石化化工、包装印刷等涉VOCs行业属于废气重点监管行业,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加装强化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属于自动监测设备的一种。 河北省根据自己现状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在线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排气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固定排放源,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FID),对未达到上述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PID)。对于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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