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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1-08-18  作者:admin  浏览:26756 [ 返回 ]

(一)不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

不涉及用海面积的高位池海水养殖项目执行名录中“4海水养殖0411”的环评类别要求,养殖水面1000亩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养殖水面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高位池(提水)养殖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环评类别的解答-37、38、39

名录“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中涉及“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指涉及涂布、浸渍、印刷、粘胶中任何一个工艺的,根据名录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仅进行印刷,不涉及其他工序的,按照名录“39印刷231*”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名录中“不产生废水”含义的解答-44

名录“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中的“不产生废水”,该处的废水指生产废水,不包括生活污水。

 

(四)名录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含义的解答-66、68、69、70、76、77、79、82、83

名录报告表类别中“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指单纯机械加工的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焊接前后的打磨工艺,归入焊接工序管理。

 

(五)名录中“高污染燃料”含义的解答-59、91

名录中“高污染燃料”,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燃料,名录不区分禁燃区内和禁燃区外的情形。

 

(六)“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情形的解答-说明2

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对于拆除原有建设内容后新建的项目,如拆除原有40吨/小时锅炉,新建80吨/小时锅炉,按照新增80吨/小时锅炉规模,确定环评类别。如拆除原有600张住院床位,新建1000张住院床位,按照新增1000张住院床位的医院类建设项目,确定环评类别。

 

(七)名录中“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含义的解答-95

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仅指“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


(十一)名录中“不排放重金属的”含义的解答-95

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报告表类别中“不排放重金属的”,指排放废水中不含重金属(排放废水中重金属符合标准要求的仍属于排放重金属)。

 

(十三)名录中“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含义的解答-103

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指在不改变水泥窑产能情况下的改造项目,包含新增协同处置和在现有协同处置的基础上改造的情形。

 

(十八)名录中涂料、油墨、胶粘剂分类的解答

名录中涂料、油墨、胶粘剂的分类参见《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

 

(十九)内陆养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投饵养殖项目,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也不采用网箱和围网进行养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池塘养鱼项目,不属于围网、网箱投饵养殖,根据名录“5内陆养殖0412”相关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十)天然气净化和以运输为目的的液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

天然气净化和以运输为目的的液化项目,按照名录“8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相关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一)河道采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1

根据名录规定,河道采砂不纳入环评管理。

(二十二)地热开采类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129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20其他采矿业”中地热开采类项目,根据名录“14其他采矿业120”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地热开采过程中涉及地下水取用的,应结合名录“129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综合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三)干豆粉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5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314杂粮加工”中干豆粉加工项目,根据名录“15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四)烟草制造类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27、9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61烟叶复烤”“169其他烟草制品制造”相关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项目涉及自建加热烘干设施,应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五)地毯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28、4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43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中以羊毛、丝、棉、麻及人造纤维等为原料,经手工编织、机织、栽绒等方式加工而成的地毯制造项目,根据名录“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涉及纺织业相关工艺的,应结合名录“28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环评类别。

 

(二十六)塑料鞋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32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塑料鞋生产项目,根据名录“32制鞋业195*”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七)纸质餐具表面涂布防水膜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38

利用塑料颗粒(不涉及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在纸质餐具表面涂布防水膜的项目,根据名录“38纸制品制造223*”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八)再生塑料文教、乐器和体育等用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0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经塑料注塑等工艺生产文教、乐器和体育等用品的项目,根据名录“40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十九)假发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439其他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中假发制造项目,根据名录“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3D打印工艺品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1

3D打印工艺品的项目,根据名录“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一)液态氢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4

《国民经济分类》“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中将氢气经压缩、冷却生产液态氢的项目,根据名录“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相关规定,如项目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二)减水剂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4

利用甲基烯丙基聚氧乙烯醚、维生素C、巯基丙酸、去离子水、过硫酸铵等为原料通过聚合反应生产减水剂的项目,根据名录“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十三)产生VOCs和废水等污染物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6

产生VOCs和废水等污染物的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项目,根据名录“4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相关规定,结合日用化学品生产工艺和产品类型确定环评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四)卫生香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689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中,主要工艺为混合、搅拌、挤出、晾晒等,不涉及化学反应的卫生香制造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三十五)医药制造业中试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7

医药制造业中试项目,根据名录“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的中试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中试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十六)医用退热贴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7、49

医用退热贴项目,根据名录“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项目涉及药品复配或化学药品制剂制造过程,需结合名录“47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环评类别。

 

(三十七)诊断试剂盒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47、49

诊断试剂盒生产项目,按照名录“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项目涉及药品制造,需按照“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相关规定,综合确定环评分类。

 

(三十八)涉及注塑等工艺的塑料制品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3

塑料制品业中,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非再生塑料为原料,通过注塑、挤出、吹塑等工艺生产塑料制品的项目,根据名录“53塑料制品业292”相关规定,“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十九)气凝胶及其制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中气凝胶及其制品制造项目,根据名录“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干化污泥、建筑渣土制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6

以工业燃煤锅炉的固废炉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干化污泥、建筑渣土等为主要原料,采用隧道窑烧结工艺生产烧结砖的项目,根据名录“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一)钢化玻璃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42特种玻璃制造”中钢化玻璃制造项目,根据名录“57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中“特种玻璃制造”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三)覆膜滤布生产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中覆膜滤布生产项目,以玻璃纤维纱等为主要原料,主要工艺为玻璃纤维-纺纱-整经-膨体-织布-定性-覆膜-制袋-成品,根据名录“58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四)陶瓷制品制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59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73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5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园艺陶瓷制造”“3079其他陶瓷制品制造”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四十五)沥青搅拌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沥青搅拌站项目,根据名录“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六)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0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中改性沥青加工项目,根据名录“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四十七)废催化剂提炼贵金属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4

从废催化剂回收提炼贵金属的项目,按照名录“64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十八)金属冷拔丝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3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中,在常温下改变金属直径,且不涉及加热过程的金属冷拔丝项目,根据名录“66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四十九)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67、91

名录“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类别中,涉及喷砂、抛丸、水洗去油、磷化、酸洗等表面处理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喷粉、喷塑项目,如属于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且年用10吨以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喷粉、喷塑工艺后的加热烘干,应根据“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五十)锂离子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77

锂电池生产过程中,使用N-甲基吡咯烷酮(NMP)作为有机溶剂与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形成糊状物质,涂覆在金属箔片上,经烘干使正极材料(或负极材料)在金属箔片表面均匀分布,挥发的大部分NMP气体可通过回收系统循环利用,仅少量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外排,形成产品后正负极材料位于电池内部,不与外界直接接触,与挥发性涂料中产污特点区别较大,锂电池NMP使用过程不应视为有机涂料。

锂离子电池制造建设项目应按照名录“77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十一)集成电路制造项目的环评类别判定-78、80

集成电路制造项目,按照行业确定项目类别,根据名录“78计算机制造391”或“80电子器件制造397”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含电镀工艺环评类别的判定-78、79、80、81、82

含电镀工艺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的项目,环评类别根据名录“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相关规定确定。

 

(五十三)涉及波峰焊、回流焊等的焊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78、79、80、81、82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波峰焊、回流焊等涉及助焊剂的焊接工艺,属于名录“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中“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规定。

 

(五十四)废塑料熔融造粒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废塑料熔融造粒项目,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五十五)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加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餐厨垃圾中的废油脂回收再生加工项目,按照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五十六)废塑料等打包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废塑料瓶等破碎打包项目,不涉及水洗工艺的,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五十七)一次性医用输液袋(瓶)回收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5

根据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袋)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同时结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符合上述规定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一次性医用输液袋(瓶)的分拣、压缩、打包项目,根据名录“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相关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五十八)掺烧生活垃圾、污泥发电的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7

燃煤电厂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改造项目,根据名录“87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十九)涉及生物质锅炉的部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9、91

生物质锅炉发电类项目,根据名录“89生物质能发电4417”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发电、污泥发电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生物质锅炉供热类项目,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非成型燃料的,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十)生活垃圾焚烧改造为掺烧污泥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89、103

建设内容涉及主体工程的生活垃圾焚烧改造为掺烧污泥的项目,如不涉及发电,按照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涉及发电,按照名录“89生物质能发电4417”中“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污泥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十一)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1

粮食烘干项目,涉及建设粮食烘干塔的,根据名录“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建设内容中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六十二)医疗废水处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3.1中指出“城镇污水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医疗废水处理项目,按照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三)多个小规模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单个处理能力不足500吨/天的多个小规模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议合并处理能力,按照一个打捆项目,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四)居民区污水处理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因周边未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居民小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本小区内产生的生活污水的项目,按照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城乡污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五)污水处理站提标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企业自有污水处理站工艺改造项目,处理后出水全部回用不外排,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企业自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增加的提标改造项目,根据名录“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中“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六)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等衣物集中洗涤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5

名录中对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项目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类项目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根据“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业废水处理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六十七)卤水净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6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690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中微咸水及其他类似水的收集、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如卤水净化项目,根据名录“96海水淡化处理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六十八)实验室类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9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质量检测、环境监测和食品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不纳入环评管理。如该类服务要依托建设实验室,根据名录“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相关规定,涉及“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除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的不纳入环评管理。“98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中不包含中试项目。

 

(六十九)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0

废气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根据名录“100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相关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七十)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1、106

生活垃圾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改造项目,不涉及水泥产能增加的,根据名录“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十一)建筑垃圾填埋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3

建筑垃圾填埋项目,根据名录“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十二)生活垃圾分拣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5

根据《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综合性转运站包含垃圾分类、分选、暂存等设施。生活垃圾分拣项目,按照名录“105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七十三)生活垃圾填埋场和转运站渗滤液集中处理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渗滤液处理设施属于垃圾填埋场的主要设施,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转运站渗滤液集中处理项目,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十四)垃圾填埋场的封场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垃圾填埋场项目环评一般包含服务期满后封场的相关内容,根据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单独的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七十五)生活垃圾处置改造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6

名录“106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中“其他处置方式”类的改造项目,不涉及新增处置能力的,不纳入环评管理。

 

(七十六)康复医疗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0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8499其他未列明卫生服务”中以治疗为主的智障、精神疾病、吸毒、酗酒等人员的康复服务的建设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七十七)寺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13

新建寺庙项目,根据名录“113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七十八)水库配套建设泵站引水至水厂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6

水库配套建设泵站引水至水厂属于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应根据名录“五十一、水利”的“126引水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七十九)雨水泵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7

雨水泵站项目,根据名录“127防洪除涝工程”的排涝泵站相关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八十)河道清淤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7、128

单一河道清淤项目,按照名录“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如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新建大中型防洪除涝工程内容的,按照名录“127防洪除涝工程”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一)河道水体修复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28

河道水体修复项目,属于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名录“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二)城市(镇)供热管线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6

城市(镇)供热管线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6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分类。

 

(八十三)天然气管线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6、147

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7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天然气城市(镇)管网建设项目,按照名录“146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四)液化石油气分装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149

液化石油气分装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如项目建设液化石油气库的,应按照名录“149危险品仓储”相关规定,确定环评类别。

 

(八十五)消防站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

消防站项目,名录未作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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