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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混淋土公司建设项目未验收直接投入使用,被罚30万元

时间:2022-04-15  作者:admin  浏览:1239 [ 返回 ]

近日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获悉,广州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新增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因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被罚30万元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广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罚款30万元

 

企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投产前,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否则违法。虽该涉案单位已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该环境保护设施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直接投产。涉案单位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也付出了比较惨重的违法代价。一些企业在建设项目前期,往往都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能够做到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但在建成后,常常忽略了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产这一法定环节,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相关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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