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01 近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到辖区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建设了煲模工序,并投入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经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但未重新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处理情况: 02 针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严惩,向该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分别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861.9元罚款;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36万元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人民币8.2万元罚款。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依靠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结合实际情况,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组织安排投入生产,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双罚”规定,将个人纳入行政处罚对象,直接打击企业决策层个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个人责任,从根源上减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 以案释法: 03 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相关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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