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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抽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时间:2022-10-24 作者:admin 浏览:1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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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重要会议前后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坚决防范职业病危害事件,根据2022年下发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和防范职业性化学中毒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防范职业性化学中毒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职业健康管理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防范职业危害专项督导检查。
本次督导检查由东莞市卫生健康局、东莞市卫生监督所、东莞市第六人民医院抽调业务骨干组成6个督导组,对全市33个镇街(园区)进行实地督导,通过查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综合执法办档案资料、座谈交流与抽查企业、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导各镇街(园区)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抽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此次督导检查发现,各镇街(园区)对防范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工作治理高度重视,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查并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通过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管理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通过联合执法、职业病防治部门间联席会议等,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在对用人单位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主要为未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未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存在噪声超标等,针对检查的问题,督导组已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整改落实,镇街相关部门跟进整改情况。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市始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职能力,持续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增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通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进一步巩固深化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和尘肺病防治攻坚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推进实施“健康东莞”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的健康权益。来源:东莞市卫生监督所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用人单位义务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三)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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