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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未安排员工做职业体检,深圳一企业充当“接盘侠”被罚7.5万
时间:2023-02-10 作者:admin 浏览:2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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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未在入职前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入职后劳动者被确诊为职业病,则用人单位存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风险。
2022年10月,在龙华区某混凝土企业从事外场地卫生员工作的小张被确诊为职业性矽肺二期,小张现在所从事的岗位在日常的工作中没少接触到粉尘。执法人员对该混凝土企业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混凝土企业能出示小张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但是未能出示小张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资料”。那么 ,企业就无法证明小张的职业病是进企业前还是进企业后造成的。
该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粉尘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监部门予以该企业警告并处人民币7.5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此外,该企业还需承担主体责任,承担起小张的工伤赔偿、民事赔偿、工作安排等责任。目前,该企业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产生粉尘企业还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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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进行粉尘作业。不建议安排有矿山开采,矿石粉碎、隧道开凿、爆破等工作史的工人从事粉尘相关作业。
02、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提供有效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并指导劳动者按要求使用。同时,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工作。
03、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04、及时、如实申报法定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预防职业病事件的发生。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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