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国家计生委和安监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在原来的《职业病目录》基础上新增了18种职业病范畴。并将目录名称增加了分类这一词,为的是体现新版《职业病防治法》对于分类和目录的规定。那么这次新增的18种职业病都哪些呢?具体如下:
1、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2、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硬金属肺病;
4、白斑;
5、爆震聋;
6、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7、溴丙烷中毒;
8、碘甲烷中毒;
9、氯乙酸中毒;
10、环氧乙烷中毒;
11、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12、冻伤;
13、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14、莱姆病;
15、毛沸石所致肺癌;
16、胸膜间皮瘤;
17、煤焦油;
18、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此次新增了18种职业病,体现了我国对职工人身健康权益的保护更为全面,更为完善,更为适应目前各行业的现实情况。如其中的“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一项,就完全是照顾到两个职业的特殊性,对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员予以应当的权益。
我们应该知道,职业病是以防治为主的,发布这些目录的目的虽然是在于确定有这些病状的人的合法权益,但我们应当更多的将精力放置到防治上,企业用人单位应主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找专业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做职业卫生检测及职业危害评价,以从源头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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