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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的由来

时间:2014-05-09  作者:admin  浏览:5947 [ 返回 ]

我们知道,现在职业卫生这块是由安监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但就在前两年,这一职责还属于卫生部门的范畴,许多客户对此不甚了解,本文就详细介绍下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的由来。

长期以来,我国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有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等多头管理,重复、交叉管理,同时,监管队伍薄弱,投入不足,导致监管力度低下,存在漏洞。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向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2010]104号文件,明确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职业病的诊断、救治、鉴定和研究及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危害控制的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这在生产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文中也有说明。

我国职业卫生监管现状 1998年我国进行政府机构改革,将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交由卫生部门承担,以便于条块管理。随后于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为此,卫生部做了大量工作,建立了职业卫生监督队伍,开展了大量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职业病发病形势十分严峻,200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将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5年,顺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卫生部、国家安监局明确《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2008年,国务院批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2010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监管方面的职责。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危害。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亟待加强政府监管,以尽快遏制职业病多发的势头。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带来的变化:

1、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 卫生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不能既服务又监督,只能提供技术服务。为此,卫生部门必须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借助长期以来积淀的工作基础,技术优势,大力开展相关工作,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保驾护航,为劳动者日益增长的职业健康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2、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有可能出现各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卫生部门在研究防治职业病方面会遇到一些困难,如防治职业病的相关资料不全,获取资料的手续复杂等,妨碍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研究。为了避免这种监管职责调整后给卫生部门造成的弊端,我们认为,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一个职业卫生资源共享的平台,以满足各相关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的需要。 

3、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 安监部门必将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工作。同时,也将要求和促进卫生部门不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支持,从而肩负起维护劳动者健康的神圣使命。 

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后的工作思路

职业卫生工作是一种社会工作。职业病防治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调整后,我们认为卫生部门要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为中心,尽职尽责,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服务,为劳动者的健康提供帮助。 

1、加大投入,保障职业卫生服务到位 调查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形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但依然存在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比例较低以及后备力量不足,职业卫生投入与经济发展水平极不适应等问题,造成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得不到保证。因此,必须加大投入,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打造一支专业素质强的职业病防治队伍。 像深圳社康中心增设职业卫生服务就是一个很好例子。

2、加强制度建设及技术规范建设,提升专业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高,技术性强的社会性工作。卫生部门必须不断细化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努力成为让政府放心,让用人单位热心,让劳动者安心的职业健康保护组织。否则,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卫生部门将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3、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升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 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了解职业病危害,不知晓维护自身健康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政府重视短期经济发展而忽视劳动者健康,妨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卫生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促使职业卫生服务的社会需求不断提高,使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4、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担当职业病防治的急先锋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后,卫生部门不再是以监督促服务的工作模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优质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及时为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监管依据,作为工作职责,担当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急先锋。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通力协作。因此,我们卫生部门必须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才能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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