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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

时间:2015-03-09  作者:admin  浏览:1908 [ 返回 ]

一份由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大爱清尘基金发起人王克勤起草的“关于解决尘肺病问题的建议”,已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提交至全国两会。相关链接:天鉴检测第三次为“大爱清尘”募捐

相关资料表明,尘肺病是法定的职业病种类之一,人数占现有职业病总人数的90%。现在全国患有尘肺病的人已达600万,这相当于香港地区的总人数,而这部分患者当中,有90%是农民,由于得不到及时治疗,死亡率竟高达22.04%。然而,现实中,由于对尘肺病的诊断必须经由专门获批的有资质的医院来进行,而即便在《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底修订后,尘肺病诊断在现实中仍然有很大困难,所以,在得到明确的尘肺病鉴定之前,尘肺病人往往也无法在普通医院进行治疗。

王克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尘肺病农民问题是时下中国最严峻的中国问题之一。因为涉及到几百上千万人生与死的问题,数量极其庞大,处境极其悲惨,维权极其艰难,救助极其尴尬。

首先,目前的法律法规将“尘肺病”作为“职业病”进行诊断和治疗,导致了尘肺病人无法得到有效治疗。由于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的相关材料,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尘肺病人都是在私营、个体单位打工,且很多都是在不止一家单位打工后罹患尘肺病,甚至有很多“老板”都得了尘肺病,因此,职业病诊断需要漫长的时间,甚至病人已经死亡尚未得到诊断。

其次,“职业病诊断”的机构垄断,导致普通医院无法有效对“尘肺病人”进行治疗。

根据法律规定,对职业病诊断与治疗,处于“垄断状态”,即:只有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是各地疾控中心)才可以进行诊断与治疗。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由于职业病诊断只能经由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因此,在尘肺病人得到这些机构明确的尘肺病鉴定之前,即便其他医疗机构完全可以认定该病人是“尘肺病”,但因有所顾忌而无法明确对该病人以“尘肺病”来治疗。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兼胸外科主任陈静瑜认为,尘肺病的诊断并不复杂,在县医院就可以做出明确的诊断,尘肺病的治疗也不很难,普通的非职业病鉴定机构也完全可以进行治疗,“尘肺病不是在职业病医院看才能得到治疗,任何一个医院都能看这个尘肺病,把尘肺病看成肺炎、肺癌、肺结核一样的病就行。”

这份议案建议修订《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增加“对《职业病目录》中认定的、与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的职业病,任何医院均可以进行诊断。”同时修订《职业病目录》,增加“与工作环境有必然联系的职业病目录”一节,将尘肺病以及其他类似病症列入其中。

一旦进行上述修订,则尘肺病人可以在任何一家医院确诊为医学上的尘肺病,如果需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再由专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对“职业病接触史”进行确认,劳动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的“职业病接触史”确认结果,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样可以使尘肺病人在没有得到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之前,可以由任何医院进行诊断、治疗。

对职业病鉴定机构进行特别审批,是为了防止医院随意认定职工为工伤,增加企业负担。但是,不能因此延误对尘肺病人的治疗。故,应当把“尘肺病”与“职业病”的概念进行剥离,允许“尘肺病”可以作为一个普通的医学病名称进行诊断,允许任何一家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就像“颈椎病”一样,没有必要先到单位开一个“长期久坐”的证明,然后再去进行“颈椎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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