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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时间:2016-07-08  作者:admin  浏览:10631 [ 返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示,任何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建设项目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及时、如实地将本企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如何申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国企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时,采用电子和文本两种方式申报提交,首先通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然后下载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填表说明用A4纸打印填写签章后上报当地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危害申报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相关资料:(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责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拆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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