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为职业卫生“三同时”)。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职业卫生“三同时”最早提出是在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具体的就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削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同时”,它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本质安全的一项有力防范措施。
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就是从源头上消除各类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伤亡事故和使从业人员免遭职业病的危害,保证从业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由于“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我国早在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和1995年的《劳动法》中都重申了“三同时”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法》在第二章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中第二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三同时”进行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条的目的,就是确保安全设施的质量,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不会由于某种原因而被排挤掉,以免建设工程先天不足而造成后患无穷,作到本质安全。
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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