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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做哪些职业卫生工作

时间:2016-08-30  作者:admin  浏览:2204 [ 返回 ]

职业卫生是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生产力和劳动者的权益,为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服务的重要工作,也是企业良好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生产经营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与生产唇齿相依。企业在从事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形成了粉尘、毒物、噪声等各种职业危害因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劳动者的健康,因此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加以预防。

职业卫生防治

 

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充分表明了国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对职工身体健康的重视,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了保障。中央编办[2010]104号文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卫生部门调整至安监部门。2011年12月31日,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

 

据调查分析,由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与预防职业病的资金投入之间的比例为7∶4∶1,即如果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损害之前就对生产中的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治理,所需投资只有4,如果企业在新建时就将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考虑,其投资仅为1。因此,加强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消除和控制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主要有以下四项措施:

 

1、企业新建时应首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中第十七条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到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进行预测性评价。

 

2、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中规定,企业应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确保将预评价提出的防护措施建议和要求落实到建设项目的设计中。

 

3、企业建成试运行期间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控制效果评价,通过对建设项目存在的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管理进行评价。

 

4、企业正式运行后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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