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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接到区疾控职业病报告卡,某用人单位员工刘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电焊工尘肺壹期。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该用人单位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该用人单位主要从事通风机及相关产品配件等生产制造,设置一间冷作车间开展电焊作业,职业病病人刘某即为该车间的一名电焊操作工。
检查现场,卫生监督员抽查两名正在上岗的电焊工,初步掌握两人接触氮氧化物、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臭氧、电焊烟尘、紫外线及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冷作车间电焊作业岗位没有发现设置用于通风、除尘、排毒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但在冷作车间角落发现一台闲置的移动式通风除尘设备,且未开机使用,经现场调试也不能正常使用。
经调查,该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浦东卫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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