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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3日,薛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企业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2021年以来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执法人员收集了相关证据,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该单位从事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根据分类目录的标准,该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
从执法人员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84条,决定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8月22日,该单位对行政处罚无异议,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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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职业病防治观念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企业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的重要准则。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中更是起到了“主心骨“的作用,统筹协调着企业单位各个部门做好防护工作,守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自我防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在本案例中,该企业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构成违法事实,理应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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