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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某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到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时,该公司提供了在岗体检员工签署的《放弃体检承诺书》,并书面声明一切后果自负。对此,卫生行政部门并未完全认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存在的该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体检的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该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
对于体检,大多数员工比较配合愿意参加。但也还是有部分员工认为:体检是员工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员工可以有选择权,员工可以选择放弃。为此,该公司让不愿意参加体检的员工签署书面的《放弃体检承诺书》,该承诺书言明公司已经告知员工关于体检的规定,但员工基于自己的原因,决定放弃体检,并明确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公司方面认为,公司反复动员员工参加体检,但是有的员工基于各种原因决定放弃体检(比如被检测为职业病禁忌证被调岗,而出现薪资减少的问题),并且签署书面声明,公司认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对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认为处罚理由不能成立。
员工自愿放弃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是否需要负责任?
该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大多数员工比较配合完成体检工作。而上述两位员工系企业重组后转入该公司,且在该公司成立前一直长期从事涉尘作业,因此心有疑虑,采取逃避体检的方式未参加岗前体检及后期的岗中体检。该公司方面认为,公司采用湿式生产方式,工作环境无扬尘,基本不会产生职业病危害,并且公司反复动员员工免费参加体检,公司认为已经尽到义务,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的实施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了让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法律都会规定“法律责任”,也即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后的责任是什么,否则前面的规定就变成倡导性的了,没有实质性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章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其笫七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方放弃权利,意味着另一方要承担责任时,这样的权利是否能随意放弃?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对应。对于一方的权利,对于另一方就是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其对应义务是否就可以因此而不履行呢?一方不配合(放弃了权利),导致另一方的义务无法履行,该怎么办呢?
如果单纯从民法角度,特别是合同法的角度,一方的权利放弃,往往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得到了豁免而无需履行。例如别人欠你钱,你是权利人,对方是义务履行人。现在你自愿放弃这笔债权了,对方就不用再履行这个义务了。
但是,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不仅仅是借钱还钱这样简单的两方法律关系,还有政府监管方。政府作为监管方,关注的是社会及公众的利益。因此,有些貌似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还是要管,也不能不管。
以职业健康检查为例,制度设计的本意,是通过职业健康体检,早期发现问题以实现预防(对企业)和及时救治(对劳动者)。但是如果员工以某种理由放弃了,体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后有的员工得了职业病,如果能用医保,那么责任就转到了医保,实质上是转嫁到了公众和政府(医保也是公众缴纳的钱,还有政府在托底)。但如果不能用医保,面对巨额的治疗费用和因劳动能力受限导致的间接损失,员工和企业之前必然会有争议。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包括可能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的情形发生,法律规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其中就包括应当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不能随意说不做就不做。
对于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例如本案中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那么,企业如果选择不履行,那就意味着选择了“甘愿”被处罚。
对于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否可以随意放弃呢?在职业病防治领域(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亦是如此)员工放弃权利,意味着企业会要承担责任,当双方产生纠纷后会被处罚。
总得来说,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员工,固然是一种权利,但同时也是义务。这才是对法律的准确解读。
经劝说员工依然拒绝配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怎么办?
【岗前体检】对于岗前体检,相信不会有什么问题,体检不做,不能入职上岗,这个通过HR流程把控,一般不会有障碍,除非公司未建立或落实相关职业病防治基本制度,或是在前期对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时,未将相关或变化后的风险因素识别出来,导致相应岗位对应的体检要求未体现。
【在岗体检】问题比较多的是在岗期间的体检。作为企业,要明白在岗体检是法律规定,是企业的义务。因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应采取暂停工作、调离原工作岗位等措施,甚至更严厉的措施(如果构成严重违纪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让未参加体检的员工继续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上工作,不然就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离岗体检】对于离岗时的体检,又会是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对离岗特别是离职员工,如果其拒绝参加离岗体检,企业无法运用上述规章制度来规制员工,也不能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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