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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舟山市卫生监督网站消息,舟山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8家外包公司签订了工程外包协议,由外包公司自行招聘劳动者进行作业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这8家外包公司均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8家公司属实际用人单位,其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之规定,舟山市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分别对该8家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 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劳务外包只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双方发生关系,发包方与承包方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发包单位不直接管理与支配承包单位的劳动者。承包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若未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体责任同样将受到行政处罚。
发包方将具有职业危害的业务发包给承包方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职业危害因素、提出职业病防护要求,并对承包方是否具备合格、充足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否则可能构成“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同样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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