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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复工,新员工上岗 职业健康“三件事”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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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过后,企业复工复产是头等大事,新的一年,有不少新员工加入企业。友情提示:职业健康“三件事”,企业可不能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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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健康体检不能忘

就业前体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春节复工后,新员工的入职体检应该都在做,但是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要求做的是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能忘

签订劳动合同≠已告知职业病危害


新员工上岗,每个企业应该都会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签订的时候如果涉及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能忘,需在劳动合同中包含相关内容或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告知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员工职业卫生培训不能忘

开展上岗前培训≠已开展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员工上岗,很多企业会安排上岗前培训,包括业务培训、安全生产等,但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可不太一样,不能相互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用人单位负责人,千万别忘记上述3件事。关爱劳动者,请先关爱劳动者健康,企业要发展,劳动者职业健康不能少。健康的身体是人生成功的基石。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劳动者创造健康、安全、舒心、舒适的工作环境;广大劳动者要树立“要职业,更要职业健康”的理念,不能抱着“先赚钱后治病”“反正得不了职业病”的侥幸心理,要增强职业健康意识,主动进行自我保护。


法律小课堂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企业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要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切实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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