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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采样口不规范?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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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原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现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江高镇某家具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喷漆车间VOCs废气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直接排出,未设置VOCs废气采样口。而家具厂现场却出示了由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5月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厂喷漆废气符合排放标准。执法人员深入分析,该家具厂既无排气管道,也未设置废气采样口,极有可能是检测公司违规采样。为拨开层层迷雾,执法人员约谈了检测公司负责人及现场采样人员,并调阅了采样现场记录、图像等材料。通过剥丝抽茧的调查,发现该家具厂排气口位于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未按要求开设采样口。面对确凿的证据,检测公司负责人及采样人员承认了违规采样操作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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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认定

根据规范,废气采样孔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该案排气口位于活性炭吸附箱末端,无排气管道,未按规范要求开设采样口,认定为废气采样口不规范。检测公司采样过程不规范,影响污染物的采集效果,导致检测数据未能真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认定为检测数据失实。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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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依法作出处罚,责令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4万元罚款。同时,责令家具厂7日内整改采样口不规范设置问题。经整改后进行监督性检测,该家具厂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案件启示

注重细节,提高管理水平,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摒弃重效益、轻环保思想。在日常管理中,企业安装污染物治理设施之后,如未按规范要求开设废气、废水采样口,导致检测结果失实,不仅无法了解污染物排放真实情况,更影响企业环保管理和决策,提高了环保违法风险。


来源:生态环境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通用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发[2008]42号)、 GB/T 16157—1996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

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应包括:监测平台、监测开孔、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应设置1.1 m高的安全防护栏)、固定的永久性电源等。

排污的规范化设置,应综合考虑自动监测与手动监测的要求。当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时,应从严执行。

对于治理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不规范排放口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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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孔要求

手工采样孔的位置,应在CEMS的下游;且在不影响CEMS 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EMS。 

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80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90 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 120 mm。 

采样孔的管长:应不大于50mm。 

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 1.2 ~1.3m。

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

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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